1月21日,四川省高院对人贩子王浩文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王浩文曾于2006年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出狱后继续作案,在湖南、湖北、四川等地拐卖儿童14人。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且毫无悔罪表现,应予严惩。
王浩文出生于1957年,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他因盗窃诈骗和拐骗儿童多次入狱。1987年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刑,1982年至案发期间,他在多个省份打工生活。2006年因拐骗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继续犯罪。2014年,王浩文在四川多地再次作案,最终被警方抓获,并解救了多名被拐儿童。
王浩文的犯罪行为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例如,“雷公”雷武泽的儿子川川在2001年被拐走,经过多年的寻找,终于在2023年与家人团聚。但并非所有家庭都如此幸运,有些孩子找到后不愿与亲生父母相认,导致家庭关系难以修复。桂宏正的儿子小桂在2009年被拐走,虽然找到了儿子,但他与父母的关系疏远,甚至拉黑了父母的微信。类似的情况还有熊奶奶,她的孙子小熊被拐走多年,找到后养父母只允许以“远房亲戚”的名义探望。
2019年,王浩文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押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2021年,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追加遗漏罪行。2023年,南充中院判处王浩文死刑,他提出上诉。2024年,检方再次追加遗漏罪行并起诉。南充中院一审认定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11名儿童,非法获利19.9万元,判处死刑。胡某雄和王某琼也分别被判刑。
王浩文在庭审中否认部分指控,但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其有罪。二审时,四川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表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天下无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