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中应包含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和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湖南省总工会支持各级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用人单位辞退女职工时,需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反映问题。
“三八”妇女节期间,国内多地工会等劳动权益保障部门发布了类似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例如,青海省总工会强调,招聘、录用及职业发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男女平等原则,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福建省总工会则提出,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职场女性在求职面试和具体工作中可能面临不公平待遇,其中许多行为涉嫌违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女性因婚育问题遭遇就业歧视的案例。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自2021年起,多地均有女性因婚育问题将企业告上法庭。例如,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岗位,但通知还要求她提供HCG检查报告。严女士在做HCG检测时发现自己怀孕,并如实告知新公司,几天后公司却突然通知她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严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