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工作了31年的张莉,在即将50岁退休之际被学校解聘,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感到非常寒心。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2024年2月,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了合同。
张莉毕业于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现泰安技师学院),毕业后曾在一家工厂工作,后因学校急需会计专业教师而被借调回校任教。在这31年里,她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最高课时每周达26节,教授了14届23个班级的学生,还担任班主任、系团总支书记、女生心理辅导员等职务。
多年来,张莉的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从2002年的500元到最后每月仅2000元左右,与有编制的教师相比差距悬殊,从未享受过同工同酬待遇。尽管如此,她多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并获得了26本荣誉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张莉认为自己应与学院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然而,2024年2月,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使她失去了生活来源,并且无法使用医保。她是工人身份,50岁可办理退休,但学院拒绝了她的退休要求。
学院给张莉开具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显示,双方订立了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7.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合同期满,于2024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学院提供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3760元以及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张莉未签字,认为学院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