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新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8.22亿余元_今日热搜榜_资讯_微发商务网

李鹏新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8.22亿余元

   2025-04-23 00:56:16 环球时报微发商务网13
核心提示: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鹏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鹏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间,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法院认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 微发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微发商务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内容有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业信誉等),请与我们联系并出示相关证据,我们将按国家相关法规即时移除。

本文地址:http://cn.wlchinahc.com/news/wfmy904866.html

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资讯
今日资讯
推荐图文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微发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资讯与建议:3123798995@qq.com 客服QQ:312379899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312379899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