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昆山,一名在建筑公司工作了五年的员工张某因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解除了劳动合同。尽管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却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这导致张某在凭借录用通知尝试入职新公司时,由于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而被撤销录用资格。张某随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最终拿到了离职证明,但此时已经错过了新的工作机会。因此,他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书面证明,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需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共计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