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年轻人结伴前往天然溶洞探险,当地村民黄某和村书记自告奋勇为其带路,陈某也自发跟随参与。途中,陈某不幸从高处跌落身亡。陈某的亲属认为探险队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120余万元。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这次活动属于户外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群众性活动。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预见进入天然溶洞的危险性。他在没有探险技能且未穿戴安全装备的情况下主动带路,并在村书记和黄某返回后独自深入洞内,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探险队员具备较丰富的野外活动经验,但默认陈某带路进洞并在洞厅结束带路后未及时劝阻其继续深入,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发生侵权以及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帮工人须量力而行,评估自身能力和周围环境风险,在帮工行为结束后及时退出危险区域。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需对帮工人伤亡担责。接受帮工时,被帮工人有责任确保帮工人安全退出。
户外探险虽然新鲜刺激,但参与者和帮工人必须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保障。只有将风险意识融入户外文化,才能真正享受探险的乐趣,避免悲剧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