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某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罗某因贪腐案被曝光。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06年至2020年间,罗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食堂经营、资金拨付、教辅资料供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邓某某非法收受陈某甲、陈某乙、黄某等人所送贿赂款共计227.28万元,罗某实际分得181.6万元。
罗某在定制餐及教辅材料中“抽成”97万余元。从2014年开始,食堂经营商安排陈某乙按照学生每消费15元返1元的标准给罗某和邓某某送好处费。2019年秋季学期末至2020年春季学期末,因物价上涨,将好处费标准调整为学生每消费19元返1元。2014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乙先后11次送给罗某与邓某某好处费共计109.2万元,罗某共分得67.52万元。此外,罗某还为该经营商在学校食堂经营、监督检查、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32次收受现金共计51.84万元。
在教辅材料销售方面,2006年至2020年,罗某为陈某丙提供帮助,双方约定按照销售额22%的比例送给罗某好处费。从2007年12月至2020年9月,罗某先后8次收受陈某丙所送现金共计30.24万元。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罗某还为邹某某推荐德阳市范围外学生就读该校提供帮助,并先后3次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2016年10月,罗某为黄某在广播系统维修业务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黄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25年6月24日,罗某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收受学校食堂经理所送现金17.72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此后,罗某在采取管护措施及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陈某乙、陈某甲、邹某某、黄某、陈某丙等5人贿赂款209.56万元,其个人实得181.6万元的犯罪事实。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罗某退缴违法所得1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系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罗某受贿数额巨大,应予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罗某与邓某某共同受贿部分,法院查明二人主观上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受贿行为,罗某应当对共同受贿113.2万元承担责任。
2025年12月30日,中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款16.5万元,上缴国库,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款165.1万元,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