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江中院公布一起案例:被狗惊吓致摔伤,“无接触式伤害”谁担责?
2025年3月,白某骑电动车途经阳西县某公寓门口对面马路时,公寓内的狗突然冲出来对其吠叫,当犬只距离白某约1米时,白某因受到惊吓失控摔倒,导致右腿小腿骨折。后白某将公寓经营者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车某赔偿损失共6万多元。

阳西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车某饲养的犬只虽未直接扑咬原告,但惊吓行为与白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车某作为饲养人未履行管护义务,且未能举证证明,白某对自身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车某应对白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车某赔偿白某损失4万多元。
宠物致人损害的方式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即使宠物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情形,饲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饲养的宠物采取拴绳、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尽到合理的管护义务,切实对自身及他人安全负起责任,把文明养宠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