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伤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仅按驾驶人责任份额赔付。
2024年4月,马某驾驶车辆临时停车,后座乘客李某开门时与行人董某发生碰撞,导致董某受伤。交警认定马某与李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仅在驾驶人马某的责任份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应由乘客李某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在道路活动中应视为一个整体,原告的损害由驾驶人与乘客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保险公司以内部责任份额为由抗辩对外赔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核定的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解析:在“开门杀”事故中,驾驶人作为车辆控制人,负有安全停车及提醒乘客注意的义务;乘客开门时也负有观察路况、确保安全的义务。若双方均未尽责,则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份额为由拒赔。因此,保险公司需就车辆一方的整体责任先行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赔偿依法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约赔付。若仍有不足,则由侵权人(驾驶人与乘客)根据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实践中也可能存在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情形,具体需根据事故认定书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与乘客,下车前务必通过后视镜、车窗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可借鉴“荷氏开门法”或“两段式开门法”,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从根本上避免“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