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闹离婚,公公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追讨购房款。事情发生在最近,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登记结婚,老唐为儿子准备了一套价值千万的婚房。几年后,在小谢怀孕期间,她发现丈夫小唐隐瞒了婚史,并多次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尽管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孩子是小唐亲生的,但愤怒的小谢仍想要打掉孩子再离婚。为了弥补儿媳受到的委屈,老唐在2023年4月至6月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合计650万元,备注为“购房款”。小谢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徐汇区的学区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3年6月,小谢生下孩子,同年9月,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小谢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此时,老唐称650万购房款是小谢以打胎相要挟借的钱,并去法院起诉要求还钱,提供了儿子小唐签下的借条作为证据。小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小谢则认为650万购房款是老唐为了弥补她所受的委屈及感谢她生下孩子而赠予她的个人财产,且借条上没有她的签名,转账备注也标明是“购房款”而非“借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案涉650万元购买的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故判决驳回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虽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例如,夫妻一方借款数十万元,虽说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费的限度,但如果钱款用于给家庭购买高档家居用品或国外旅游等用途,亦属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