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东莞第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乙肝携带引发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2025年11月,王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公司店长岗位,经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录用通知书。然而,公司在入职要求中明确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乙肝两对半检查合格”作为必备条件。王某如实告知自己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且肝功能、病毒指标长期稳定正常,但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平等就业权纠纷。根据某公司发布的招聘岗位要求,王某应聘的岗位主要负责部门管理、客户服务协调等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入职门槛,并据此拒绝录用,直接剥夺了王某的平等就业机会,构成就业歧视。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和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面试产生的合理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六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