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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明确“开门杀”理赔 加强受害人保障

   2026-05-09 13:15:21 闽南网微发商务网14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6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解释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6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解释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机动车租赁或借用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责任。《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其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但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

对于“开门杀”情况,《解释(二)》第二条指出,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被侵权人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

针对“好意同乘”情形,《解释(二)》第三条强调,即使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只要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将综合考虑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成因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此外,《解释(二)》第六条解决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赔偿的问题,支持有证据证明因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超龄劳动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第七条则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即使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仍按定型化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并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处理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为了优化诉讼程序,《解释(二)》第十条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重复赔偿的原则。同时允许相关追偿请求在道交纠纷案件中合并审理。另外,第十一条还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相应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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