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开展了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工作,旨在解决科技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对于“控股型”并购,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的比例从不应高于60%放宽至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也从一般不超过七年延长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城市、银行和科技企业标准。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和苏州等18个城市,这些城市在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以及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方面表现突出。
参与试点的银行需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符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同时具有较强的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试点银行涵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科技企业则应具备强大的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有较高需求,且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金融监管总局将督促试点银行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制定详细的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建立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此外,还将培养一支具备科技行业背景和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以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