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年轻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千万的豪宅。婚后因无力偿还房贷,女方曾找母亲借款68万还贷。三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他负责偿还。同时,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一笔房屋折价款。离婚判决后,男方迟迟不肯还房贷,女方又找自己母亲借款40万,替前夫还债。事后,女方多次找前夫要钱,均被推脱,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审理中,男方辩称,女方借钱时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自己从未同意她借钱,即使存在借款也应该是无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借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扣除个人债务后应当对半承担。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偿还女方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