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一则足疗养生馆负责人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消息引发关注。一般印象中,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受贿罪,足疗养生馆负责人涉嫌此罪的情况并不多见。
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犯罪中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同时,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罪,这也是为什么一名足浴店负责人会涉嫌受贿犯罪。
重庆“清风黔江”微信公众号5月20日消息,经批准,黔江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通报称,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天眼查显示,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即被立案调查的王成,成立于2013年7月,经营范围为足浴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目前为存续状态。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薛铁成表示,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根据1988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进一步来说,王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就认定涉嫌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