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旨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这些案例涉及弱势群体保护、见义勇为激励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问题,倡导诚信缔约履约和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中一起村民好意搭载老人参加葬礼遇车祸免于起诉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2024年5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的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临沂市兰山区参加葬礼。在本村路口,他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65岁)和张某某(64岁),两人也打算去同一地点。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车载人存在风险,杨某某主动提出搭载两人,并回家更换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随后,杨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某和姜某某一同前往目的地。
行驶至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干渠路与东孝友村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和头部受伤,姜某某多处受伤,张某某因伤情严重治疗无望出院,次日在家中去世。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张某某的近亲属及姜某某达成和解。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被害人近亲属、村委人员和村民代表等人参与。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向杨某某解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对杨某某在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行为予以肯定。
检察机关认为,鉴于杨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对他人给予友善互助的过程中,且其具有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死者近亲属及其他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兰山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