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高峰乘地铁上班途中,29岁的小雅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厢内。列车运行晃动时,另一乘客陆某摔倒并砸中小雅,导致小雅受伤。小雅随后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27.3万余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在一审判决中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小雅15.6万余元。据小雅诉称,2024年7月,她在乘坐上海地铁一号线上班途中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厢。当列车行经上海火车站时,车辆急刹车,陆某倒在她身上导致她晕厥。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显示,小雅腰椎骨折、腰部损伤。鉴定评定显示,小雅构成10级伤残,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小雅认为,事发于早高峰时段,地铁公司未控制客流,导致陆某及其他乘客无足够扶手支撑,也未对明显行为异常的陆某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更未对身体不适的她进行救助,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辩称,原告受伤系自身重大过失所致,被告不存在违约。首先,被告车辆并未急刹车,事故发生时仅是正常行驶中的轻微晃动。除陆某外的其他乘客均未发生站立不稳的情况。其次,原告受伤系其自身重大过失所致。事发时原告蹲坐在地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当时身体不适。再次,被告已完成救助义务,车辆到站后工作人员当即对原告实施了救助,并呼叫了120救护车。最后,被告没有义务对案外人陆某采取防护措施,因为陆某所患亨廷顿舞蹈症并非常见疾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该病症患者不能出入公共场所或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受伤是否系其重大过失造成。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时是早高峰时段,车厢内乘客较多,涉案列车未出现急刹,但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一定程度晃动。原告在列车车厢内是蹲坐状态。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群集中处采取蹲坐姿势会增加自身被踩踏、擦碰或砸伤的风险。虽然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其蹲坐行为尚未达到对自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故系一般过失。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于伤害后果的发生有相应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经法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万余元,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15.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