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至10月间,无业男子周某在自己家中分别容留了“失足女”邹某和李某。期间,周某为二人提供吃住,并从每次收取的60元嫖资中抽取10元,共获利500余元。去年12月,周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判决书显示,周某平时无业。2025年3月,他在家中容留邹某卖淫长达8天,期间为邹某提供吃住、望风等便利条件。邹某每次卖淫收取嫖资60元,周某从中抽取10元,邹某共计获利1500元,而周某由此共计获利300元。同年10月,周某又容留李某卖淫,同样为她提供吃住、望风等便利条件。李某每次卖淫收取嫖资60元,周某依旧从中抽取10元,李某共计获利1000元,周某共计获利200元。当月,李某与嫖客胡某进行有偿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周某抓获归案,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最终,一审法院以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