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师李圣表示,他们不服该决定,将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两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强夫妇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2025年1月17日再次被肥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肥城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随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某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点。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进入姜某某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将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强夫妇。刘某强夫妇给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夫妇被抓获归案。肥城市检察院认为,二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肥城市法院提起自诉。
李圣律师认为,刘某强夫妇有知道姜甲儒系被拐卖儿童的故意,而且还给姜甲儒上了假户口,存在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应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前报道,三个月前,“山东入室抢婴案”一审在泰安市中院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庭审中,曾某某、袁某某不认罪;吕某某认罪、王某某对部分指控认罪。姜甲儒方及其代理律师还当庭提出,买主夫妇、女买主父亲,以及曾“报价”的被告人曾某某妻子,均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公诉机关表示,之后会根据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