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洪的儿子是智力残疾儿童,多次治疗无果,生活不能自理。杨某洪认为儿子成了家庭的负担,产生了杀害儿子的想法。2023年8月初,他将儿子带到镇雄县林口乡的一处山林中,用手捂住儿子的口鼻致其死亡,并用树叶和泥土掩盖尸体后外出打工。
一个多月后,杨某洪在杭州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死者杨某甲不排除窒息死亡。9月15日,杨某洪被刑事拘留。9月19日,民警带他辨认现场,在返回途中,杨某洪脱逃,次日再次被捕。
同村证人杨某证实,杨某洪带着儿子出去后独自返回,声称送去医院了。另一证人黄某则称,杨某洪说把儿子送给一个外地人家了。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洪故意杀人、脱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定杨某洪因认为儿子是家庭负担而采用捂堵口鼻并抛尸的方式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杨某洪在指认作案现场返回途中脱逃,构成脱逃罪。
考虑到杨某洪实施杀人行为时有因生活所迫及子女残疾的无奈心理状态,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并得到被害人母亲谅解,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最终,杨某洪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脱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