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丈夫第三者返还51万胜诉。女子张某与他人保持婚外关系,六年间收到对方转款151.6万余元,她也向对方转款100.5万余元。男方妻子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张某需返还51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张某上诉称,在与男方同居的六年中多次流产,身体健康受到很大影响,认为赠款中大部分是男方给她的补偿款。但二审法院并未采信她的证据,认为这不是她不予返还款项的法定理由,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和李某均来自辽宁黑山县,李某与孟某为夫妻关系。去年,孟某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立即返还51.5万余元。
2017年,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张某。2018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两人以恋人关系交往。在此期间,李某在没有征得妻子孟某同意的情况下,为了维持与张某之间的婚外关系,向张某转款151.6万余元,而张某也向李某转款100.5万余元。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未经孟某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异性张某,这种行为侵犯了孟某的财产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作为妻子的孟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尚欠部分5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提交证人证言和医院病历等证据,称自己多次流产并形成习惯性流产体质,李某曾给予补偿款。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医院病历未进行专科检查,与是否返还款项无关联,“省医精神研究中心”的诊断报告也仅供临床参考,不作诊断证明之用。法院对这些证据均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与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存在不正当交往,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张某,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孟某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基本道德规范。针对张某提出的补偿款和投资款以及日常消费的主张,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均不是她不予返还案涉款项的有效证据和法定理由。
今年1月16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