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元购买过期包子,向超市索赔1000元?举报投诉200多次,“知假买假”法院支持吗?
“职业打假人”在超市
选择已过保质期的包子进行购买,
并将整个过程录制。
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
其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
宜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
“知假买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鲁某自驾游途径宜章期间,于2024年1月31日在某超市,以13.5元价格购买了一袋某品牌叉烧包,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当日已超保质期22天,鲁某将购买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此外,鲁某还在另外两家商超购买了过期食品。
次日,鲁某就某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主持赔偿。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对被告某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后因双方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商赔偿未果,鲁某遂诉至宜章县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返还其购物款13.5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经查明,鲁某在湖南市场监管平台共有200多次类似举报投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鲁某在同一天先后到不同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在市场监管平台多达200多次类似举报索赔,足以证实鲁某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及索赔程序高于一般购买者的认知能力,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索赔的法律适用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