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将监管对象从定点医药机构扩展到医务工作者。针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管理,单次记12分者将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在暂停或终止期内提供的医药服务费用,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医疗保障基金不予结算支付。
市医保局表示,当前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严峻复杂,医务工作者在医保基金使用链条中扮演关键角色。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监管范围延伸至医务工作者,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人员实行记分管理。
相关人员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保费用审核人员,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和医药服务人员。根据《实施细则》,对违法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处理。年度记分达到9分但未达12分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记满12分者,将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1-3年。
《实施细则》详细列出了扣分情形及扣分标准,将相关人员的责任程度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和主要责任。例如,对于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受到约谈、暂停拨付医保费用处理且负有责任的人员,每次记1-3分;若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并给予违约通告或黄牌警示处理且负有责任的人员,每次记4-6分;为非登记备案的相关责任人员冒名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每次记7-9分;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注册、吊销或撤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单次记12分。
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所有记分信息将载入相关人员的“一医一档”数据库,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全市共享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