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行人相撞民事纠纷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据当地普法节目报道,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打电话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王某相撞并导致骨折。经法院调解,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刘某7万元。
这一案件中的“行人安全距离”概念在社交平台上引起了热议。尽管普法节目的案情介绍相对简略,未能全面呈现所有细节,但司法调解结果仍然值得进一步讨论。具体来说,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引申出的“行人安全距离”如果真的存在,那应该是多远?经过确认的司法调解结果对其他社会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普通路人应该如何行走?
根据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这起案件中,刘某在前方无突发状况时突然转身往后走,导致自身受伤。按照法律规定,后方的王某无法预料也无法被苛求躲避。然而,在个案释法过程中,司法人员似乎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概念,认定王某“存在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辆安全距离”容易理解,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行人也适用该规则显得有些强人所难。此外,如果真要一以贯之地“照此办理”,是否也需要以禁止逆行、禁止原地掉头的标准来严格要求前面那个行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但法律并未赋予司法人员创设法律或扩大解释法律的权限。因此,“行人安全距离”概念如果要适用,应为社会成员划定明确标准和界限,比如安全距离到底是3米、5米,还是需要提前预判风险、主动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