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加征消费税。在生产或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再加征10%的消费税。
2016年11月底发布的《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规定,对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以及政府间协议规定的应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按照生产或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消费税。
最新政策显示,自2025年7月20日起,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及以上(不含增值税)的各种动力类型(包括纯电动和燃料电池等)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于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如纯电动车和燃料电池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则不征收消费税。
此外,《通知》中关于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进行了相应调整。